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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施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9 浏览量:1522次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重点在四个方面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

一是完善了裁量情形。进一步细化了从重、从轻、不予、免于处罚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结合药品监管实际,明确了具体含义、认定情形、判定的主要因素,回应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二是规范了裁量程序。强化了裁量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取证原则,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强调了依法举行听证、进行集体讨论、说明裁量理由等程序。

三是明确了裁量基准制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各地药品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规则,对制定裁量基准的原则、要求和程序作出规范,充实了罚款额度的确定、处罚到人的范围和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内容。

四是强化了裁量监督。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推进典型案例指导,及时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行为,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政策解读  

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1.从重行政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2.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很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很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3. 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符合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被处以五年以上职业禁止罚的除外。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较小,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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