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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16 浏览量:922次

8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在医药行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01  发布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药品领域垄断行为,促进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

02  主要内容

《指南》共7章55条,针对药品领域突出垄断问题,进一步细化垄断行为在药品领域的行为表现、执法原则和认定标准等,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药品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总体原则

2. 细化药品领域垄断协议行为表现

3. 完善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

4. 深化药品经营者集中审查考虑分析因素。

5. 总结药品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特点。

6. 阐明药品领域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

03  药品垄断协议行为表现

1.固定或者变更药品价格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就固定或者变更药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

2.限制药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就限制药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垄断协议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垄断协议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药品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药品达成垄断协议

5.联合抵制交易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垄断协议

6.反向支付协议

被仿制药专利权人与仿制药申请人之间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竞争关系。被仿制药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补偿,仿制药申请人作出不挑战该被仿制药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延迟进入该被仿制药相关市场或者不在特定地域销售仿制药等不竞争承诺的反向支付协议。

7.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很低转售价格

禁止药品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固定转售药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药品很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8.其他垄断协议

(1)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在特定区域、向特定客户或者通过特定渠道销售药品;

(2)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约定交易相对人在特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特定药品进行无出其右的一家销售;

(3)通过合同规定、返利优惠、低价供应其他产品等方式要求、变相要求或者鼓励交易相对人只能或者主要购买、销售其指定药品。

0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不公平高价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药品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

2.拒绝交易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药品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药品交易。

3.限定交易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药品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限定交易行为。

4.搭售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药品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药品交易中违背交易惯例、使用习惯等,以交易相对人难以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从事组合销售或者捆绑销售行为。

5.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药品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药品交易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药品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药品经营者实施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及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

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药品专利权人,通过对已有专利技术方案的重新设计,获取新的药品专利权,并采取停止销售、回购等措施,实现原专利药品向新专利药品转换的产品跳转行为,阻碍仿制药企业有效开展竞争的。

8.分工协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两个以上的药品经营者分工协作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以相互配合的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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