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严打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24.09.27 浏览量:354次
近日,国药药监局官网公布了4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和4起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这是国家药监局为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推进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4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01 沧州市任丘市源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1年8月,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源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情况下,生产销售黄体酮、宝丹酮、丙酸睾酮等药品,货值金额119.70余万元。2021年8月,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7月,任丘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很高人民法院 很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佟某、企业监事韦某、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王某等15人无证经营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系列案
2023年10月,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王某等15人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案件进行调查。经查,王某等15名涉案人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购进并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货值金额224.52万元。王某等15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2024年1月,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百一十五条、百二十四条款项、第二款、《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款项、第十四条款项、第二款规定,对王某等15人共计处以罚款112.26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朔州市李林中医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3年11月,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李林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诊所使用的53种中药饮片,最小单元外包装均未标有产地等相关内容的标签,且无法提供供货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资质与证明材料。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2月,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百二十九条、《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该诊所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98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何某、谭某非法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3年7月,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恩平市沙湖镇国春药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企业负责人均为谭某,其于2020年1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后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出售给现经营者何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百二十二条规定。2024年3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何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04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谭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等非法途径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
4起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例
01 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案
2023年1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平台销售“甲磺酸阿帕替尼片”,相关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货值金额4.69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4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百二十六条和百二十九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9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彭某某通过网络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4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台州市某医院周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彭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中国医药供求网、中国药品销售网以及微信群,销售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等药品,涉案货值金额12.7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款规定。2023年9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1.76万元、罚款255.04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叶某某等人违法生产经营假药案
2023年9月,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昌市、鹰潭市等多地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叶某某、占某某、高某某等人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买原料,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的减肥药,涉案货值金额达3500万元。2023年11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二条之一等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04 万某等人无证经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
2024年1月,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松镇“康美资生堂女子护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万某、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无中文标识、含司美格鲁肽成分的注射剂,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万某、陈某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2024年2月,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合规提示
1、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重点关注两个资质: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公示于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2、司美格鲁肽、利拉鲁肽、替尔泊肽等药品是一类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部分品种被批准用于治疗肥胖和超重,但适用人群有严格限制。使用此类药品,应当经医生诊疗,凭处方从正规渠道购买,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理用药。不属于适用人群自行选择用药,可能会引发胃肠道的严重不良反应,造成身体健康损害;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此类药品,或者购买使用未经批准(宣称含有类似成分)的相关产品,可能存在成分不明、计量不准、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无法保证治疗效果,还可能引发严重毒性反应,威胁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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