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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曝光4起中药违法案件:这些“坑”千万别踩!

发布时间:2025.03.21 浏览量:427次

中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一直深受百姓信赖。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中药的信任,生产销售假药、非法配制制剂,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布了4起中药违法典型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些案例,看看哪些行为是十分不能碰的“红线”。


案例一: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3年7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群众网购的某“中药丸”开展调查并送检。经检验,上述药丸含有化学药品格列本脲,该局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李某等人将购买的化学药品格列本脲片和盐酸二甲双胍片打成药粉,与山药、天花粉等混合后加工制成“中药丸”,宣称可治疗糖尿病,并通过微信销售。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案例二: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3年2月,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在边境八布乡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马某某、杨某某等人自创配方,擅自生产“越老秀花”系列产品,宣称可治疗腰椎颈椎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在集贸市场和微信、淘宝等各大网络平台销售。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案例三:贵州省某医馆无证配制医疗机构制剂案

2023年12月,贵州省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雷山县公安局对某医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医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情况下,通过自行拟定配方加工成中药制剂后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包括标识名称为“铁骨丸”、“铁骨1号”、“痛风丸”等产品。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案例四:山东省龙口市某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3年5月,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线索通报,对本市龙口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该药店从个人处购进部分中成药并全部售出。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消费与合规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药品是特殊商品,“以药物之偏性纠正人体之偏”是中医药治疗基本法则,凡药物均有其偏性,国家药监局不提倡公众为治病、保健、康养等需要,自行购买、使用具有药用价值或者被宣称有药用价值的产品。确有用药需求的,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就医,并在医生、药师等专业人员指导下购买、使用。

3、消费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互联网购买药品时,请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是否取得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认准“国药准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等,中药饮片标签中是否明确标注“中药饮片”字样,“国药准字”、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可登陆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请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直播平台等非正规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


中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但假药和违法行为却严重损害了中药的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曝光,能够引起大家的警惕,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用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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